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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抽查项目 |
具体事项(子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的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柳州市工商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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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工商局确定抽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市工商局,县(市)及城区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
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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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柳州市工商局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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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4.1.26)第39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40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43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
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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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柳州市工商局 |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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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3号 2005.08.10)第35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市工商局及下属机构 |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的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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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柳州市工商局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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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 1993.9.2)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市工商局及下属机构 |
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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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柳州市工商局 |
对商标使用、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行为及商标印制企业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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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3.8.30)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62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0.7.12)第3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04.8.19)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7.26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24条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商标使用、商标代理及商标印制情况 |
现场检查、数据平台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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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柳州市工商局 |
对广告经营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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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6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第49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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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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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1986年4月5日发布)第5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第16条 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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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柳州市工商局 |
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农资质量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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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5号2009.9.21)第4条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农资质量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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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柳州市工商局 |
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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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布1993.2.5)第3条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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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柳州市工商局 |
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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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8条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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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柳州市工商局 |
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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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第39条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和合同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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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柳州市工商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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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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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柳州市工商局 |
旅游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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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3条,《旅行社条例》第3条、第41条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格式合同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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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柳州市工商局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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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4条。 |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内容,是否存 在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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