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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活动,切实履行好岗位责任,严格按照管理工作程序,敬业奉献,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条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不准接受供应商宴请和消费性邀请;
不准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参观、考察;
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
不准收受回扣、中介费和享用供应商提供的福利待遇;
不准利用职权让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有其钱物;
不准安排配偶、子女、亲属到供应商处工作;
不得在任何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
开展采购活动期间不得单独在办公场所之外与供应商接触。
第三条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不得向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树立服务意识,尊重采购人和供应商,态度和蔼、热情周到、公平公正、百问不厌。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妥善保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档案、电脑软盘、工作记录、往来文件及其他资料,不得遗失,不得私自复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许携带文件资料离开工作岗位。禁止将评审专家、标底、投标人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向他人泄露;禁止向家属、亲友谈论或泄漏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六条 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不得领取采购方或代理机构发放的劳务费或其它补助费用。
第八条 团结协作、相互配合和谦让,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上网玩游戏、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仪表整洁大方,举止得体,礼貌文明。
第十一条 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汇报,不擅做主张。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正确使用电器设备,杜绝事故发生。离开办公室之前应关闭电器电源,关好门窗,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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